从目前来看,民办中小学及民工子弟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的财政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但是,从实践来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是公办学校,几乎顾及不到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有的甚至认为民办学校或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争生源、争教师,损害了公办学校的利益,对这些学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排挤甚至打击和取缔。当然,为了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安全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相应的规范是必须的,对一些违规办学实行取缔也是必要的,但这种规范应当是在积极鼓励和支持的前提下进行,而政府现行的规范恰恰是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一律都是按城市学校的标准来规范的,对于绝大多数民工子弟学校来说,往往很难达到这个标准,这样,这些民工子弟学校便归入“不合法”的范围。民工子弟学校就在这种“自生自灭”的状态下生存着。“自生自灭”的状态制约了这类学校的进一步,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又加大了其达标的难度。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增加了公办学校的压力,减少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制度保障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产生涉及到现行的户籍制度、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和现行办学体制等不同方面。为此,必须对现行的体制和制度做重大的调整和改革,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平接受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改革户籍制度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逐步强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合理流动。各级政府应切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六部委的《意见》精神,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体制”,引导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应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尽快地融人当地社会,这不仅可以为城市培养人材,也有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整体素质,并为城市未来的发展和城市市民未来的生活奠定基础。
2.放开城市公办中小学,方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
城市公办中小学,均是由政府财政举办,其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公共服务,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公民。城市的公办教育资源不仅属于城市居民,也应属于那些未能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所有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如果说城市居民的子女可以享受公办教育资源,那么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也应有权享受这一资源,这样就可以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从小接受较为优质的教育,融人城市文明,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当前城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情况下,即使是城市里的薄弱学校,在农村一些乡、村均可称得上是优质学校。因此,政府不仅应明确规定“两为主”的方针,而且要规定开放包括重点中小学在内的所有城市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可以根据其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并一律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管理,应以流人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主。每学期初,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该教育部门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就近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读。这些孩子进入公办中小学后,应将有正式学籍,并在评优奖励、竞赛活动、升学等方面和城里学生享有统一的权利和标准,以消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所遭受到的歧视,为他们提供均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地解决其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
强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并不排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在社会,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国家和政府投入。但是,这种投入并不一定必须投入公办学校或建立公办学校来承担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也不一定必须选择公立学校就学。他可以选择上公办学校,也可选择上民办学校。对于选择民办或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来说,他们也有权利获得公办学校学生获得的相同的公共财政支持,而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或民工子弟学校也应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支持。特别是民工子弟学校大多建立在公办学校辐射不到、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公办学校的供给不足,方便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近入学,更应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此,可考虑实行“生均拨款制度”,即不分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按照其接纳农民工子女的学生数量拨付相应的财政经费。也可实行“教育卷”的方式,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对户籍所在地的子女,他们可以凭其户籍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卷,凭卷自由选择学校;对于非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凭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证明领取教育卷,自由选择学校。学校凭“教育卷”到政府财政部门兑付现金。这也是一种义务教育投入山“暗补”变“明补”的方式。此种方式不仅有利于使学生及公办和民工子弟学校公平地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而且由于教育质量高的学校也可因此获得高入学率,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积极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扩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机会。
当然,在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的同时,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行为,提升其教育能力,给予其合法地位,但这种规范不是单纯取缔。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地最低条件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资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办学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校长应当持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资历)证书和校长上岗证书,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学校应基本符合中小学办学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育教学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有独立、合法的财务管理。民工子弟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后,报物价部门核准,向社会公布,收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要时可以考虑通过新建、兼并、功能转化等途径。增加和扩大达标的教育资源,满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所谓新建,就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聚居区建造符合本地最低办学标准的学校。所谓兼并,就是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兼并民工子弟学校或与其联手办学,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分校,形成“总校一分校”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所谓功能转化,指的是把适龄儿童的减少所造成的城市公办学校中的闲置教育资源,转化为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通过上述途径,以便打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间的壁垒,全方位地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为早日实现城市教育一体化奠定基础。
4.实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财政供给制度,合理分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成本
无论是鼓励城市公办中小学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还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流入地政府面临的最大压力是财政压力。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持续发展。那么,究竟该由谁来为进城分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买单呢?如何保障其财政来源和投入呢?毫无疑问,流入地政府应是主要的财政供给者。这是因为,首先,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城上学不是择校,而是由于父母工作地点的变化而随迁就学,与其他市民工作调动子女转学并无不同,也与那些工作地和居住地并未变化,仅仅是为了子女上更理想的学校而“择校”有本质的区别。第二,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不仅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也为国家提供了税收,并推动了整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应同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有权享受当地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第三,在现实社会中,进减务工就业的农民仍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阶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更不应向他们及其子女实行歧视性收费。由此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实行歧视性收费都是不合理的。流入地政府应切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六部委的《意见》精神,不仅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提供经费支持,而且应是主要的财政供给者。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享有同城市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当然,强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决不意味着推卸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相反,为了合理分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成本,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比较慢,财政困难的地方和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的城市,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设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分担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而决不要将此负担转嫁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身上。具体来讲,可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各地的财政实力,将全国的城市区分为“以市为主”的市、“以省为主”的市和“以国家为主”的市三种类型。
“以市为主”的市,人均财政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这些城市的经济实力雄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费用均可由城市政府财政负担。
“以省为主”的市,人均财政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又行政隶属于人均财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多数财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都有较强的财政实力,而且这些省市财政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城市数量有限,且主要是中小城市,对这些城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面临的财政问题主要应通过省级财政来解决。
“以国家为主”的市,人均财政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又行政隶属于人均财政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这些城市大多处于中西部地区,财政较为困难。对进入这些城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费用应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这些城市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全国教育的协调发展。
总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同其他孩子—样,也是国家的未来。对转型期所出现的这一庞大特殊群体,如果现在不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公平接受教育,后果不堪没想。因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否公平接受教育,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一难题的破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只要进一步加大现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问题就不难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