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等待期要求”的政策,在公共基础中,可能存在剥夺居住期不满1年的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最高法院判决禁止这种做法。在“夏皮诺诉托马斯案”中,康涅狄格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华盛顿特区拒绝向在本州居住不满1年的居民提供福利,法院判决这一违背宪法,判决指出:“我们承认一州在维持它的项目的财政上统一的有正当的利害关系。它可以合法地努力去限制它的支出,无论是为了公共救济、公共教育还是为了其他项目。但是,一州不可以通过在不同的居民中做出令人反感的区别来达到目的。例如,不能通过阻止穷人的孩子进入学校读书来减少教育支出。”
(二)“固定时点居住要求”(Fixed-point Residency Requirements)
固定时点居住要求即要求在人生的某一特殊时期是该州的居民,例如出生时或者在某一年龄之前(一般为18岁)等。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规定不合宪法要求,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侵害了公民迁徙权。在瓦兰第斯诉科莱因案(Vlandis v.Kline)中,最高法院宣布康涅狄格州的一项法律无效,因为这项法律永久地禁止非居民学生为了州立高等教育系统较低学费的原因成为州的居民。最高法院把这种法律规定概括为非居民的一项永久的、不可驳回的推定,因为这些分类是永久的,使得学生在大学就读期间没有任何办法改变他的居民身份。
(三)“真诚居住要求”(bona fide Residency Requirements)
所谓“真诚居住”就是现在实际居住,并且打算无限期的居住下去。这与“等待期要求”和“固定时点居住要求”不同,“等待期要求”和“固定时点居住要求”根据开始在本州居住的情况区分居民,“真诚居住要求”则在本州居民和非本州居民之间做出区分,一旦某个人被确认为本州的真诚居住者,这个人就可以立即享受本州居民的待遇,获得本州居民的教育福利,免费进入基础教育公立学校读书,在高等教育中可以获得学费优惠。这种要求并不限制公民在合理的流动和迁移中获取受教育方面的利益,也不鼓励或处罚人的迁移。“真诚居住要求”的判断比较困难,因为调查每一个新居民的主观目的是不可行的。但可以通过客观物质因素来识别。“真诚居住要求”的一个代表案例就是“马丁内兹诉白纳姆案”。该案支持一项德克萨斯州的法规,此法规规定,如果一个孩子不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孩子就读的首要目的仅仅是为了进入这个学区的学校就读,则学区有权拒绝这个孩子免费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一个出生在美国的公民莫尔斯离开居住在墨西哥的父母的家,和居住在德克萨斯州麦阿伦的姐姐居住在一起,他要求免费进入麦阿伦学区的公立学校就读,麦阿伦学区认为莫尔斯移居美国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进入麦阿伦学校读书,因此拒绝莫尔斯免费入学,孩子的家长就此起诉,而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州的法律。
三、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正处于城市化、化的进程中,大量人口从流入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我国教育机会主要是根据户口进行分配,教育机会跟户口相联系,青少年和儿童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才能取得参加高考的资格或者获得进入公立学校读书的机会。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公民分为“农民”和“城市居民”两种身份,这种身份是与生俱来的,城市居民在选举权、被选举权、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高于农民的权利。我国的户口迁移采用的是事前迁移的办法,在户口迁移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居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均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在这样一种制度体系下,我国公民在迁徙流动中,受教育权常常受到侵害。近几年,我国流动儿童入学政策逐步完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许多地区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逐步取消,城市学校对流动儿童的入学限制也逐渐取消。但是,由于城市教育相对缓慢,难以接纳全部流动儿童入学,城市公立学校学生数超过了学校的容量,造成学校拥挤,导致一些地区和城市放慢了改革的步伐,甚至有一些城市退回原来的政策。由于没有所居住城市的户口,致使流动儿童和高中生无法在父母打工的城市升学或参加高考。还有一些城市学校把流动儿童单独编班,民工子女就读的班级规模大,教室拥挤,师资力量相对薄弱,造成了对流动儿童的实际的歧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分权教育体制,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分权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除了中央政府外,省级、地市级政府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办学责任的承担主体。中央所属高等院校的招生往往把名额分配至各个省、市。我国各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教育的质量差异较大,高等教育机会也严重不平等。学生往往选择在基础教育质量高的地区接受基础教育,到高考分数线低、高等教育入学率高的地区参加高考,以获取教育利益,导致产生教育移民和高考移民问题,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高等教育机会的激烈甚至不正当竞争致使各地不得不采取严厉措施限制教育移民和高考移民。各地政府事实上实行“户口迁入期要求”政策,也就是把户口迁入流入地一定时期后才能获得参加高考的资格。但是,我们的户口迁入等待期过长,这一制度看似非常严格,事实上存在漏洞,给一些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很容易通过非法手段越过户口制度的屏障获得不合法的教育利益。同时,这种户籍迁入期政策往往矫枉过正,屡屡侵害正常迁徙、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一些学生尽管在流入地居住并接受教育多年,但是因为户口不能迁移或者不能按时迁移,导致他们不能参加高考。由于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这也限制了劳动力和人口的正常流动和迁徙。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教育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应该把迁徙自由权作为基本的人权写入宪法,这将有利于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保护,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和流动。人口流动和迁移中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教育权利本身的问题,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权利。虽然我国宪法确认受教育权是基本权利,但是宪法没有认定迁徙权利是基本权利,这给受教育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严格保护公民的迁徙权,有助于解决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
2.要合理协调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中各个相关方面的教育利益,必须加快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尤其是彻底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平等的城乡一元化的户籍制度,不再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使户口成为人口登记、信息统计和居民身份证明的手段,改变教育机会同户口相关联的制度,不再把户籍和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权利与利益挂钩,提供彻底的人人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可以美国的经验,改革流动人口获得流入地教育利益的条件,把“户籍迁入期要求”改为“实际居住期要求”,使满足居住期要求的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居民的教育权利。这样既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又保护了流入地居民的合法的教育利益,也可以阻止人们单纯为了获取教育利益而发生的教育移民和高考移民行为。应该改变我国目前的户口迁移办法,改事前迁移为事后迁移,公民在新的居住地居住一定时期后就可以登记为该地居民,享有本地居民拥有的权力和社会福利,包括公立学校读书和参加高考的权利。
4.各地政府应该把流动人口教育问题纳入到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中,使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成为各地政府必须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额外的负担。城市在解决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时更应该如此。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必然会使城市居民的教育利益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会给城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带来压力。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城镇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来化解矛盾。
5.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对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城市解决流动人口、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有的流入地政府的财力有限,完全依靠流入地政府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问题确实十分困难,甚至无力解决。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城市,特别是对于一些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该针对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进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鼓励这些城市解决好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依靠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流入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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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淑江。作为蒂伯特选择问题的择校现象研究[J].教育,2004,(1).
[2]保罗·布莱斯特,等。宪法决策过程:案例与材料(下册) [M].张千帆,等。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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