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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复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2)

来源: 时间:2010-01-17 16:01 点击:收藏 我要投稿



    2.“两基”复查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复查政策较之当初的“两基’验收制度,政策不配套,政策内容有较大缺失

     “两基”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归功于“两基”政策制度的相对完善。尽管国家曾对“两基”复查多次做出过政策决定,甚至“强制性”地要求各省“用三年的时间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各县进行—轮复查”,但是“两基”验收通过后,各地实现“两基”状况有了很大不同,复查的方式、标准、内容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差异。就现实情况而言,复查政策制度还缺乏一个统筹各地方政策的缺失、相互呼应配套的政策制度的支持,复查政策落实所需要的制度还有很大缺失。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一纸通知或上级领导的倡导、呼吁是很难使复查得到真正落实的。

    政策体系不配套,复查政策落实中无“章”可循或只能以原来的验收政策来应对已经变化的“两基”复查工作,这是复查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基本原因。

    (2)复查政策的执行环境的变化

    我们也必须看到,与当初“两基”验收相比,现在的复查制度的落实的政策环境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市区普遍认为任务已经完成,出现了麻痹思想和松劲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均有明显下降;部分财政困难县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大都是“吃财政饭”,主要领导存在畏难情绪,在复查政策落实中工作十分被动;各地扫盲工作中,近年地区也出现了“新文盲数量有所增加、青壮年文盲外出务工人数急剧增多,农村地区负责扫盲工作的乡镇成人学校被撤销”等新情况。总而言之,“两基”政策的落实在基层出现了“认识有所变化、地位有所降低、工作有所松懈”的状况。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我们完全沿用当初的“验收”方式、方法来执行复查政策,也必然会出现不能顺利执行的情况。

    (3)复查执行机构力量薄弱

    从“两基”复查政策的落实来看,各级督导部门一直在担负着复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的重任。迄今为止,我们虽然建立了国家、省、市和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但是,省级督导机构一般只有3-4人,市、县两级的督导人员更多的则是事业人员的编制,加之,复查工作越来越多的过程性督导需要更多的专职人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各级督导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精力不济”的问题,而人员的短缺又势必影响到整个复查方式的安排,很多地方也就不得不对复查工作进行缩水。尤其重要的是,督导部门的职责作用还没有专项的法规政策予以保障,政策执行的力度受到较大的制约。如果各级督导机构还不能做到“名正言顺”地履行督学、督政的职责的话,复查中就很难重现当初“两基”验收时“各级政府全力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辉煌。复查执行机构力量薄弱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复查政策目标的实现。

    (4)复查动力有所减弱

    复查工作面临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一方面教育督导部门监督、指导作用还未完全到位,影响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复查过程中督导部门还没有做到与当地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没有全面落实对复查中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对整改情况实施舆论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两基”复查的督查结果没有能对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产生应有的效力。很多地区没能把复查的结果、政策落实的情况作为教育资源配置、干部任免和表彰奖励的依据,也还没有把复查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复查结果的督促作用没能充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复查工作乃至于督导机构的权威,也使政策执行缺乏重要的动力驱动机制。

    三、新时期“两基”复查政策调整的建议

    政策研究表明,政策调整是政策制定者根据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既定政策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局部修正、补充和完善,以期更加顺利地实现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行为。具体教育政策调整是教育政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样也是“两基”复查政策执行面对种种问题时的必需选择。加之,新的时期,中央提出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的新的政策目标,势必对全国范围义务教育的以及新形势下扫除文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势必要求复查制度在内容、形式以及方法手段等方面在保持其“验收”的特有优势的前提下有所调整、有所创新。笔者认为,“两基”复查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1.进一步完善复查工作的教育政策体系

    要建立自上而下、相互呼应的复查政策体系。从全国的角度,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不同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新任务,并延续“两基”验收行之有效的国家抽查验收制度,同时建立对各省复查情况的抽查、监督和评估新机制;各省要根据本区域实际确立严格复查的制度,严格复查程序,明确复查要求;根据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情况,重新修订评估体系,逐步提高复查标准,分步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政策目标,重新制定出复查赋分实施办法等具有可操作意义的新政策。在内容上增加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城市对农村教育的帮扶以及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落实农村远程教育等项内容;市县两级也要建立以“两基”复查促进巩固提高的工作制度模式,形成各市县积极进取的工作机制。

    2.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体系的建设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恢复20年来,建立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对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基础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为了保证西部“两基”攻坚任务完成、巩固已达标地区“两基”成果以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必要强化“两基”复查工作。目前最现实的工作就是加强自上而下的督导机构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督导力量都有必要增强,改变“事多人少”的状况;除此之外,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督学制度,加强督学队伍的建设,提高督学的专业化程度,形成“两基”复查的专家咨询团队;与此同时,教育督导部门应和教育行政等其它部门、社会评估组织展开广泛合作,以便更加有效地增加复查的力量。各省级区域要有效组织好年检复查队伍,从人员力量上保证年检复查的有力开展。

    3.进一步扩大复查政策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做好复查的、反馈和通报工作。要向复查单位反馈情况,也要向所在市县的党政反馈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推广部分省市以政府名义向全省通报当年“两基”年检复查情况的通报制度;在“两基”复查过程中实施复查结果公报制度,将复查报告内部传阅变为向社会公开公布。把复查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公之于众,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对被复查单位的限期整改制度,对指标下滑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指导;各级督导部门应建立向人民政府汇报复查情况的制度,建立把复查结果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挂钩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复查在导向、激励和评估促进作用,增加复查政策的力度,促进“两基”工作稳步提高。

    4.进一步改进复查政策执行的工作方式

    针对“两基”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改进政策执行的方式。各级督导部门要强化复查政策执行过程的监控和指导,要掌握区域内“两基”工作的基本动态,帮助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新问题。重视发挥过程性督导检查的作用,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思路,采取省、市、县三级督导结合、普遍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的办法,对“普九”水平较低、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的过程督导;同时,在复查中应突出重点与普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使复查过程成为“两基”巩固提高的促进过程,使复查制度在推动基础教育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参见《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1.5)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2003.9)

    [2]陈小娅:《抓住机遇  谋划未来  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1.24

    [3]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督导评估和“五查”工作的通知》,教督[1996]5号,1996.5.20

    [4]参见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督导评估和“五查”工作的通知》,教督[1996]5号,1996.5.20;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1997.4.25

    [5]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2001.9

     :

    [1]王传宏。公共政策行为[M],国际广播出版社, 2002.3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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